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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322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從子旺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上列上訴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吳文聲(即原審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對於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查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56,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扣除已繳納之6,540元,尚應再補繳3,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祭祀公業吳從子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