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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簡上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簡上字第72號上 訴 人 葉瑞芳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信宏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審程序追加葉俊男、葉俊廷為被上訴人,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元;至聲明第2項後段及第3項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