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04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危佳芸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李秉紘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