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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25號原 告 蕭黃寶玉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被 告 蕭靜茹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律師複代理人 王韻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70,490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93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5)及其上0321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6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房屋,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起訴時雖係以購買時之價金428萬元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然觀諸卷附系爭不動產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原因發生日期為106年,距今已近10年,尚非允當,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同社區且相鄰之房地(門牌:天祥街16巷24號5樓),交易日期最為接近即民國112年7月23日之交易總價為560萬元,面積104.54平方公尺,換算每平方公尺單價約為53,568元。復參酌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公布之桃園市行政區住宅價格年指數,大溪區屬「山線」區域,該區112年之住宅價格指數為155.07、原告於114年12月起訴時之114年指數為176.45,上漲幅度約為13.79%(計算式:〔176.45-15

5.07〕÷155.07×100%),是本件起訴時該區合理市場交易單價應依法調整為每平方公尺60,955元(計算式:53,568元×1.1379=60,9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次查,依卷附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所示,系爭房屋之總面積為117.6358平方公尺(包含層次面積93.85平方公尺+陽台9.07平方公尺+共有部分03225建號14,570.1平方公尺按持分10000分之101計算約14.72平方公尺)。以此面積乘以上開調整後單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70,490元(計算式:60,955元×117.6358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5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1,576元,尚應補繳33,930元(計算式:85,506元-51,576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