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87號原 告 倪福坤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被 告 張書文
賴金標秦建明
何涵薇何君薇
何桂枝
林阿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0,865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及柏油鋪面拆除後,將土地騰空交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及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與系爭土地鄰近且條件相似之同段983地號土地(該筆土地與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均為農牧用地)於民國114年7月10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0,250元。本院審酌前揭交易日期與原告起訴日(即115年5月12日)尚近,且現無事證足認該區域不動產市價於此期間內有何劇烈波動情事,上開交易價格應可客觀反應系爭土地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市價應屬適當。復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92.26平方公尺,則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90,865元(計算式:30,250元/㎡×92.26㎡,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2,790,865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7,480元,尚應補繳26,780元(計算式:34,260元-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