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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570號原 告 蔡影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欣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兩造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惟原告起訴有不合程式之情。

二、㈠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決);而所謂原因事實,即指原告請求法院判決的具體紛爭經過;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告於聲請調解時,於調解聲請狀僅載有調解聲明及事實及理由,未載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且調解聲請狀所載之調解聲明為:㈠被告賣屋時並未說明現況有違法變更室內隔局(未經合法申請變更),導致原告在不知情之情況下購買,經他人檢舉不能合法使用,被告應負責合法申請變更室內裝修程序的所有費用,或者恢復原合法的隔局。㈡樓下鄰居(21號3樓)若不能簽署變更室內裝修同意書,房子要恢復原狀之所需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然此揭聲明夾敘原因事實,亦未具體、明確、一定(究要被告僅負擔申請變更室內裝修程序費用?抑或含施工等全部費用?恢復原合法的格局究指回復至原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所附建築圖說所示之室內配置圖,抑或回復至原始室內裝修許可所附裝修圖說所示之室內配置圖?),致本院無從特定審理範圍。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陳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具體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五、若原告不諳法律,可諮詢之合格律師或各縣市政府提供之法律諮詢服務,或洽各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詢是否符合扶助資格,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