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原 告 富永利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芸淇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家緯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840元(計算式:62,34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