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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6號原 告 蘇家宏訴訟代理人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陳奇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依玟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3,496元,該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原告,惟屆期後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業經本院查明無訛,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