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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66號原 告 羅郁如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林月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65元。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附帶請求起訴後之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