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69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63,53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68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76,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6,325,079元 利息 16,325,079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1月6日 (5/365) 6.82% 15,252元 39,370,953元 利息 39,370,953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1月6日 (5/365) 6.82% 36,782元 39,370,953元 利息 39,370,953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1月6日 (5/365) 6.82% 36,782元 39,370,953元 利息 39,370,953元 115年1月2日 115年1月6日 (5/365) 6.82% 36,782元 合計 134,563,5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