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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原 告 林紘佑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律師被 告 徐雪微訴訟代理人 陳建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1,556元(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788元,扣除已繳之19,284元,尚應補繳244,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一:不動產不動產標示 壹、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市 ○○區 ○○ 0000 2,623.89 全 2 ○○市 ○○區 ○○ 0000 1,524.62 全 貳、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市○○區○○段0000 ○○段0000地號 -------- ○○市○○○路00號00樓 鋼筋混凝土造15層 第12層:118.31 陽台:13.87 雨遮:9.33 全 備註 含共有部分: ○○段0000建號、面積8,402.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544。 (含停車位編號0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6) (含停車位編號0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76) 2 ○○市○○區○○段0000 ○○段0000地號 -------- ○○市○○○路00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1層:60.49 2層:60.49 3層:60.49 4層:60.49 5層:29.56 地下1層:8.42 突出物1層:6.26 陽台:31.11 雨遮:10.85備註 含共有部分: ○○段0000建號、面積950.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78。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壹、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及建物 一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73,817元。 二 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271.25平方公尺。 計算式:118.31+13.87+9.33+8,402.97x(1544/100000)=271.25(小數點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三 小結: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20,022,861元。 計算式:面積271.25平方公尺×73,817元/平方公尺=20,022,8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貳、附表一編號2之土地及建物 一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80,125元。 二 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411.61平方公尺。 計算式:60.49×4+29.56+8.42+6.26+31.11+10.85+950.47×878/10000=411.61 三 小結: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2,980,251元。 計算式:面積411.61平方公尺×80,125元/平方公尺=32,980,251元 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01,556元。 計算式:(20,022,861元+32,980,251元)×原告應有部分1/2=26,501,556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