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徐雪微代 理 人 陳建寰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紘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至聲明後段請求被告自建物變價分割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