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6號原 告 楊維東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淵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文)。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