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773號原 告 楊翔崴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晏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未載明被告「line標明黑貓集運專業實名認證之男子」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鄭芸容」之住所或居所,僅記載住所不明、住址不詳。另「蔡耘橙」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為不存在,匯款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該帳戶係「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之虛擬帳號」,是依前開回覆內容,本院無從依原告聲請調查之方法特定起訴對象,此外原告未具體指明可供調查被告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等個人資料之方式,致本院無從調查。原告起訴對象尚屬不明,且無法合法送達起訴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姓名及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