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04號原 告 融聯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雅瑄原 告 顏榮宏
顏嫻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被 告 馬國柱會計師(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事務所址:臺北市○○區○○路○段0
劉慧君律師(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事務所址:臺北市○○區○○○路○段
楊曉邦律師(即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事務所址:臺北市○○區○○○路○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813,000元,及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899,322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6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6,116元後,原告應再補繳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3,813,000元) 1 利息 43,813,000元 114年12月10日 115年6月8日 (181/365) 5% 1,086,322.33元 小計 1,086,322.33元 合計 44,899,3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