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1號原 告 連燦騰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被 告 李榮輝(兼李黃金桔之繼承人)
李衍進(兼李黃金桔之繼承人)
李衍祿(兼李黃金桔之繼承人)
戴李妙境(兼李黃金桔之繼承人)
林繼梁(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
林繼達(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
林繼得(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
林美麗(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
林牡丹(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0號林麗芳(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0號0樓林美霞(兼李黃金桔、林李愛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被告李榮輝、李衍進、李衍祿、戴李妙境、林繼梁、林繼達、林繼得、林美麗、林牡丹、林麗芳、林美霞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如起訴狀附圖A所示面積355.58平方公尺土地之一層建物,及附圖B所示面積81.29平方公尺土地之庭院(含圍牆)拆除,並將上開二部分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172,049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68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6,8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74,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系爭標的土地 比較標的土地 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 1,945.62㎡ 2365.76㎡ 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同左 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用地 同左 115年1月公告現值 20,600元/㎡ 同左 交易日期 113年10月23日 交易總面積 7.45坪 交易單價 約129,937元/坪 一、比較標的土地之交易紀錄,為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系爭土地之相類條件,且非為特殊交易(非如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為條件所查得,而因系爭標的土地近期無交易紀錄,又自上開比較標的土地之交易日起至本件起訴之日止,尚無證據證明該區域土地價格於此期間有劇烈波動,是本院認採前開交易紀錄作為評認系爭標的土地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應屬適當。 二、是本件系爭標的土地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39,307元(計算式:129,937元÷3.3057=39,3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主張被告等所有之建物、地上物占用系爭標的土地面積共計為436.87平方公尺(計算式:355.58平方公尺+81.29平方公尺=436.87平方公尺),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拆除建物、地上物暨返還土地部分,其於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為17,172,049元(計算式:436.87平方公尺×39,307元/每平方公尺=17,172,0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