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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8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18號原 告 蔣敏華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淑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