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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59號原 告 王寶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奕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