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892號原 告 AE000-A112249(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E000-A11224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AE000-A112249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AE000-A112249於本件起訴時(民國114年7月25日)為未成年人,固應由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行使其權利義務。然AE000-A112249迄今已滿18歲,而已成年,則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茲因兩造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AE000-A112249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另因原告二人未具體表明分別請求被告應為給付之金額為何,難認明確,應予補正,茲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原告二人分別請求被告應給付各若干元,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