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969號原 告 能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其翔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鈞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94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7元,扣除已繳之91,356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676,760元 利息 7,676,760元 115年5月30日 115年6月21日 (23/365) 5% 24,187元 合計 7,70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