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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17號原 告 群寶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憲群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淑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藍淑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計算式:13,20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