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31號原 告 楊英典被 告 鎮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利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2,52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639,725元加計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4月7日止之利息12,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43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4元(計算式:20,922元-20,6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