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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5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林惠亭被 告 許宸潁即許富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82,00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873,198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8日之利息7,247元+假扣押裁判費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1,640元,尚不足新台幣130元(計算式:11,770元-11,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