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086號原 告 康萊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漢送達代收人 郭登富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5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09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09元(計算式:22,209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