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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58號原 告 鴻毅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廖梓寓訴訟代理人 張軒豪律師

莊鎔瑋律師被 告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10,210元(按以請求本金加計自利息起算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4月15日止之利息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15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98,0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104元(計算式:203,156元-19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1,903萬8,885元 1 利息 1,594萬1,160元 114年8月31日 115年4月14日 (227/365) 5% 49萬5,704.56元 2 利息 307萬6,725元 114年10月20日 115年4月14日 (177/365) 5% 7萬4,600.04元 3 利息 4,200元 113年10月9日 115年4月14日 (1+188/365) 5% 318.16元 4 利息 1萬6,800元 114年6月14日 115年4月14日 (305/365) 5% 701.92元 小計 57萬1,324.68元 合計 1,961萬210元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