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170號原 告 張宇喬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游淑琄律師被 告 徐秀郎
黃仁棕徐武得徐武壽姜徐日嬌徐員嬌徐金嬌徐維森徐桂玉徐桂琴徐桂奇徐宗振(兼徐維正之繼承人)
徐伯維(兼徐維正之繼承人)
徐梓恩徐維鍊
徐維均
徐桂珠徐寶玉張希良鍾皓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為: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起訴狀附圖所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7,937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7,412元後,原告應再補繳6,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分割標的 比較標的 地號 新屋區糠榔段下糠榔小段120地號土地 同左 面積 4,345㎡ 同左 使用分區 特定農業區 同左 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用地 同左 115年1月公告現值 8,500元/㎡ 同左 原告權利範圍 11/300 交易日期 114年6月2日 交易總面積 46.94坪 交易單價 40,007元/坪 一、分割標的土地之原告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換算約159.31㎡(計算式:4,345㎡*11/300=159.31㎡),約48.19坪(計算式:159.31㎡*0.3025=48.19坪)。 二、比較標的土地之交易紀錄,為自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並以分割標的土地相同條件所查得,而此交易紀錄與本件起訴日相距非遠,且目前尚無證據證明該區域土地價格於此期間有劇烈波動,是本院認採前開交易紀錄作為評認標的土地起訴時之合理市場交易價格,應屬適當。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分割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於起訴時客觀合理市場價額,計為1,927,937元(計算式:48.19坪×40,007元=1,927,9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