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10號原 告 黃盟欽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黃長福法定代理人 黃韻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起訴狀有未載明正確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公務所或事務所所在地)、亦未載具體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起訴不合程式之瑕疵,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以115年度審訴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該補正裁定於同年6月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查,惟屆期後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