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17號原 告 林曉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中律師等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因事實(須就三位被告分予明列,包含人、事、時、地、物【例如:原告於何時委任三位被告在何時、何地進行何種委任事務,內容需具體明確特定,如有特定案件案號應一併提出】,及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與計算依據)。
二、上開補正狀及所有附屬文件之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利送達。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