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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248號原 告 僑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德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藍媫媔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07,2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367元,扣除已繳之83,400元,尚應補繳5,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00萬元 利息 700萬元 113年11月8日 115年4月20日 (1+164/365) 5% 507,260元 合計 7,507,260元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