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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原 告 鴻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黎振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48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番裁判費14,3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01萬元 1 利息 50萬元 113年7月1日 115年3月11日 (1+254/365) 5% 42,397元 2 利息 50萬元 113年9月1日 115年3月11日 (1+192/365) 5% 38,151元 小計 80,548元 合計 1,090,548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