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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78號原 告 江秀蓮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建興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6,31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1,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