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原 告 葉如玉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忻誼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28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61元,扣除已繳之16,710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0萬元 1 利息 80萬元 114年8月18日 115年5月4日 (260/365) 4% 22,795元 2 利息 50萬元 115年2月12日 115年5月4日 (82/365) 4% 4,493元 小計 27,288元 合計 1,327,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