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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396號原 告 陳介修被 告 翔和國際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方蕙被 告 張承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本院收狀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其聲明為:㈠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114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㈢被告翔和國際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72萬元。則原告上開之聲明,關於請求利息部分,應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原支付命令聲請日)前一日(即115年3月12日)之金額後,與請求本金合併計算其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2,839,01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28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應再補繳34,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今巾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72萬元) 1 利息 100萬元 113年12月15日 115年3月12日 (1+88/365) 6% 74,465.75元 2 利息 100萬元 114年6月15日 115年3月12日 (271/365) 6% 44,547.95元 小計 119,013.7元 合計 2,839,014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