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25號原 告 趙芷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心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一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一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理由: (1)經核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306 萬元,與刑事判決所認定之實際受損金額126萬元不符(相關金流明細如附表二)。請原告具體釋明上開差額之原因,並確認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及其計算依據。倘原告無法說明,請確認是否以刑事判決認定被害金額為準,並減縮訴之聲明。 (2)另原告未依具體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與 「原因事實」。所謂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 礎,意即原告請求所依據的民事法律條文(例如:原 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可表明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或第2項,或其他 侵權行為規定而為請求;如果主張數個請求權基礎, 請表明訴的客觀合併型態,例如擇一為原告有利的判 決)。另關於原因事實,如果欲引用被告刑事判決所 認定的事實,亦可表明直接引用。 2 補正上開編號1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3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4 常見問答附表二(新臺幣):告訴人 交付款時間 收款人 交付方式 後續流向 交付金額 趙芷瑩 113年7月24日中午12時3分許 王心語(冒用「王○婷語」名義) 現金面交 王心語依「劉俊」指示,將款項放置於無車牌貨車之輪胎下方,由詐欺集團成員取走 1,260,000 合計 1,2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