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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36號原 告 陳桂敏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桃園市基督教懷恩華人國際宣教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之聲明(詳如附表)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1,50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扣除已繳之15,774元,尚應補繳14,2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訴之聲明 說明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一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及領空相關結構物等拆除(面積75.267平方公尺),將土地及領空返還原告。 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115年度公告現值16,131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75.267平方公尺=1,214,13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214,132元 二 被告應賠償原告1,217,368元。 原告併為請求因占用導致無法辦理容積移轉之損害賠償金額。 1,217,368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1,500元 計算式:1,214,132元+1,217,368元=2,431,500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