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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68號原 告 吳國隆被 告 臧運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起訴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

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查,其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