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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70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吳O緹 (真實姓名詳卷)

吳O賢 (真實姓名詳卷)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O傑 (真實姓名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龍生律師

賈世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聲明為:反訴被告應同意由永豐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存放於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戶名:第一銀行信託專戶永豐建經,帳號:00000000000000,契約編號:0000000)之買賣價金新台幣775,000元及孳息,由反訴原告共同領取等語。是本件反訴原告所為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775,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