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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4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493號原 告 林雯心訴訟代理人 黃中麟律師複代理人 孫培堯律師被 告 翁誠憶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000元,爰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544條規定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然查,被告之戶籍地設在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該區非本院轄區,又本件並無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所定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本院於115年7月24日電詢原告訴訟代理人,其表示同意本件由本院移轉管轄,此有本院之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