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1號原 告 羅仕科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曾文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倘原告不諳法律,請先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所示QR-code前往司法院網路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瓊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關於訴之聲明部分: ㈠拆屋還地部分:原告聲明第1項記載「返還侵占之邊牆」,惟查該牆壁若係被告出資興建,所有權屬於被告,原告請求「返還」牆壁於法不合,且無法執行。原告之真意若為除去該侵害,應更正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地上物(牆壁)予以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需具體特定拆除位置)。 ㈡修繕漏水部分:原告聲明第2項記載「解決漏水問題」,內容過於抽象,執行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原告應具體更正為: ⒈若請求金錢賠償(代為修復費用):應明確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⒉若請求行為給付(命被告修繕):應具體指明修繕之「工法」、「範圍」及「材質」(例如:被告應於附件所示位置施作防水工程...)。 2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釐清計算方式): ㈠原告起訴狀首頁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惟依原告提出之文件及聲明內容,其計算方式顯有疑義: ⒈關於請求金額:聲明第3項請求賠償100,000元。 ⒉關於估價單金額(涉及聲明第1、2項之拆屋及修復):卷內檢附之估價單及手寫註記出現下列三種不同金額,請原告確認何者為本件請求之範圍?或如何計算? ⑴卷附估價單(總計欄):記載金額為106,607元。 ⑵卷附補正狀(拆除費用):記載預估約10,500元。 ⑶卷附註記(修復漏水):記載預估約300,000元。 ㈡原告應確認: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拆屋)及第2項(修復漏水)之請求利益,係以何者為準?或如何計算?並請將上述費用與賠償金(10萬元)加總後,具狀查報正確之「訴訟標的總價額」。 3 補正上開編號1、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1份。 4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5 常見問答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