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17號原 告 林芸璉

古鳳英陳芯儀陳姿伶

林俊諺被 告 劉明宏(即廖莉雯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等前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經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向本院聲明異議,則現以原告等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等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債債務,係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對被告而有所請求,惟原告等並未舉證證明債務履行地係位於本院轄區,且本件無何專屬管轄規定之適用,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故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