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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22號原 告 郭陳秋祝被 告 陳文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合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