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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49號原 告 胥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彥翔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彭慧幸

翁君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57,80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500,00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4日止之利息444,27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8月4日止之違約金613,5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55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4,1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402元(計算式:66,552元-54,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