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5號原 告 王曉美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黃勝韋律師被 告 鍾雁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0,458元(詳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731元,扣除已繳之15,189元,尚應補繳61,5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表一:不動產不動產標示 壹、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市 ○○區 ○○ 000 4,694.63 全 貳、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市○○區○○段0000 ○○段000地號 -------- ○○街00號0樓 鋼筋混凝土造9層 第2層:56.62 陽台:7.4 全 備註 含共有部分: ○○段0000建號、面積10,259.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8。 (含停車位編號0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3)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一 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似之不動產房地及停車位,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05,887元。 二 系爭不動產之房屋及停車位部分面積合計為121.27平方公尺。 計算式:56.62+7.4+10,259.99x(558/100000)=121.27(小數點後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 小結: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2,840,916元。 計算式:面積121.27平方公尺×105,887元/平方公尺=12,840,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420,458元。 計算式:12,840,916元×原告應有部分1/2=6,420,4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