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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50號抗 告 人 蔡昌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18日115年度審訴字第255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