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562號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二之姓名,僅記載為「姓名不詳(社群平台『TikTok/抖音』帳號:@000000000000之持有人)」,國籍則記載為「疑似越南籍」,未載明其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又原告未具體指明有何方法得以查明被告二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等個人資料,僅泛稱請求本院向網路平台業者或電信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資料。惟依原告所聲請之調查方法,尚無從使本院據以特定被告二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則本件被告二之起訴對象仍屬不明,並因欠缺可供送達之地址而無從合法送達起訴狀。從而,本件起訴就被告二部分之當事人尚未特定,起訴程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期限內補正被告二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