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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0號原 告 許瑞華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住居所。

二、訴訟標的(即請求依據之法律條文、法律關係等)及其原因事實(如:借款之時間、地點、方式、結果)。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返還借款,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四、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上開補正狀、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又原告提出之書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如原告提出之書狀不符格式,經本院定期間通知補正而未補正者,本院得拒絕該書狀之提出;又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起訴之程式)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