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3號原 告 金杰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何思穎上列原告與被告瓏賓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5,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