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31號原 告 山泊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仁豪被 告 垽赫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量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垽赫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垽赫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9,177元(計算式:請求本金1,776,500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6月21日之利息2,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826元(計算式:22,32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