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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6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645號原 告 高志豪訴訟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陞達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查,原告起訴後追加被告暨擴張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708元,應徵裁判費16,12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8,000元,尚應補繳8,125元(計算式:16,125元-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被告及擴張聲明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