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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審訴字第 2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712號原 告 三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修三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陽空調科技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億陽空調科技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計算式:19,05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21